根据预算法规定,经人大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批准对预算作出调整的,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撤销。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全国人大批准的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必须作的部分调整,除特殊情况外,国务院应当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将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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