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关法律、议事规则规定:(1)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和常委会全体会议或联组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或常委会办事机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或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安排发言顺序。(2)在大会全体会议和常委会全体会议或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或常委会会议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3)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对代表在大会主席团会议、代表团会议上的发言的申请和发言顺序,没有作出规定。在这两种会议上要求发言的,一般临时提出申请,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
对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执行主席根据什么原则确定发言顺序,议事规则没有规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1)代表团推选的代表的发言,优先于其他代表的发言;(2)几名代表推选的代表的发言,优先于代表个人的发言;(3)代表的第一次发言,优先于第二次发言;(4)情况相同时,发言顺序按报名先后确定。工作报告、审查报告、修改说明、议案的说明等,不受发言顺序、发言时间和发言次数的限制。
(责编: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