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程的含义
议程,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的程序表。比如,有时我们说“某议案已列入议程”,指的就是列入了会议所要讨论的问题的程序表。二是指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比如,有时我们说“增加一个议程”,指的就是增加一个问题。第二种含义的议程,一般也称议题,因此,“增加一个议程”和“增加一个议题”,是一个意思。下面所谈的议程,有时是指第一种含义,有时是指第二种含义,有时两种含义兼而有之,要根据不同句子所指情况而定。
二、议程的确定
议程一般由会议召集人或会议的办事机构(如秘书处、总务委员会等)拟定,在会议一开始由大会表决确定。
确定一个会议的议程,需要根据会期的长短和议程的复杂程度而定。既要使每一项议程都能得到充分的讨论,使各方面的意见都能得到发表,又要使会议开得紧凑、富有成效。一般来说,会期长、议程简单,议程可以多些;会期短、议程复杂,议程则应少些。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人大会议的议程,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拟定,由大会预备会议通过。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程,由主任会议拟定,由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三、议程的增减
议程一经确定,必须得到遵守,一般不能轻意增加或删减。但在会议进行过程中,有时又确实存在着需要增加或删减议程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增加或删减议程是允许的,但必须遵循议事规则的规定。
增加议程,一般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增加的议程,必须是确需在本次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如果可以留待下次会议讨论决定,则应尽量留待下次会议讨论决定;二是必须有足够的时间,如果增加的议程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或因增加议程而使原来的议程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同时又不适当延长会期,则不应增加议程。
删减议程,一般也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删减的议程必须是不属于非由本次会议讨论决定不可的问题,否则不宜删减;二是必须是因为时间不够而又不准备延长会期的,如果可以延长会期,一般应尽量延长会期,以使每一项议程都能得到充分的讨论。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大会议主席团,可以决定增加人大会议议程;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增加常委会会议议程。议程的删减由谁决定,法律没有规定,也没有实践经验。一般来说,可以由大会主席团或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交大会或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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