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未经许可的人身免捕权是人大代表的特殊人身保护权,人大代表作为公民享有人身保护权,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其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还受到特殊政治或者司法的保障。
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不经大会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不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除此之外,如果对代表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必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许可。乡级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
我国人大代表人身特殊保护制度的特点:
一是人大代表的人身特殊保护适用于代表资格存在的整个期间;
二是须经许可的是针对逮捕、刑事审判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情况;
三是批准机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是主席团、闭会期间是本级人大常委会;
四是对需要依法予以拘留的现行犯采取报告制度;
五是对人大代表人身特殊保护采取的是事后通报制度而不是事前批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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