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代表履职既要有激励还要有约束,使代表履职既有制度制约又有条件保障,形成有效的对代表的监督机制。根据法律规定,总结地方人大经验和做法,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当前可以考虑重点建立健全这样四个机制。
一、教育引导督促机制。完善代表学习培训规划,落实初任培训制度,保证其每届内参加一次以上的履职学习或者专题学习。督促代表积极履职尽责,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教育引导代表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二、代表基本信息公开机制。以一定方式向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公开代表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业、联系方式等,公布代表的职责、履职要求,明确代表联系群众的时间、地点及其他方式方法,方便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联系代表并反映意见和建议,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也保证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对代表履职的知情权。
三、代表履职档案登记、述职报告和考核机制。代表职务是个国家职务,是个公职,其履职情况应当有详细记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有关方面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是否继续连任提名和今后使用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代表激励和不称职代表退出机制。对履职积极、成绩突出的代表加强宣传,在换届选举时根据需要推荐其连选连任。畅通代表退出机制,代表存在法定终止代表资格或者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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