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原来并无实质性区别。在我国,1983年以前,议案、提案名称混用。1983年以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实际工作中改用议案这一名称。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习仲勋在《关于四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说,规定人大代表团和代表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议案须经一定程序,是因为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议案,都是具有一定的约束力的,有的就是法律。这和过去每次全国人大会议上代表们提出的大量提案是不同的。那些提案主要是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的问题很多并不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大会不好通过实质性的决议,只能转交有关方面研究处理。现在,代表向全国人大或者它的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都由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不再采取大会提案的形式。这样比较符合实际,既简化了工作程序,又可以使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够得到适当的处理和答复。采用议案,不用提案,是为了将过去那种提案同现在规定的需要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具有约束力的议案加以区别。
(一)提出的主体不同。人大代表议案是由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并且有法定人数要求,一名或少于法定人数要求的人大代表都不可以提出。政协委员的提案是政协委员向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并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几个人可以联合提出,一个人也可以提出。
(二)内容的范围不同。人大代表议案的内容必须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政协委员的提案的内容非常广泛,可以涉及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大至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小至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切身问题,甚至本单位政治、经济生活等各个方面的有关事项,政协委员都可以通过提案提出意见、建议。
(三)结果效力不同。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议案通过后具有法律约束力。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政协的提案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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