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就是将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向社会公开,以便人们知晓和遵守执行。公布程序是人大议事程序的最后环节。
一、应当公布的范围。凡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原则上都必须公布,特别是涉及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执行的事项,必须公布。但如果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必须保密的事项而又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执行的,可以不公布。
二、公布的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各种规定、决定、决议,凡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由主席团发布公告公布;凡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由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布。
三、公布的方式。公布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在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二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三是人大网站。但在公报上刊登的文本是标准文本,如果其他文本与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不一致,以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准。如果公报上刊登的文本错误,应当在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通过新的文本,重新公布。由人大选举、决定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也应当按照以上办法公布。除以上法定公布方式外,还可以采取其他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的方式公布,如广播、电视、互联网、手册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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