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预算的合法性,主要看预算草案的内容即预算的收支安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反映预算编制、安排等是否与预算法、其他法律、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所提出的一些明确具体的要求相一致。主要包括六个具体指标。
一、收支平衡。预算安排是否做到了预算法所规定的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的要求,是否体现了收支平衡这一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如预算法第十二条规定:各级预算应当遵循收支平衡原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二、其他法律规定的重点支出。农业法、教育法、科技进步法等法律对政府投入或者支出标准有量化要求的,如“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增长比例的要求。(如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三、预备费用。预备费用的设置是否符合预算法规定的“预算支出额的1%—3%”的要求。
四、政府举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是否符合预算法的规定。
五、结转结余。预算结转和结余资金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结转和安排。(预算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六、基本建设支出和基金支出。中央基本建设支出和基金支出是否按要求编列到重大项目。
(责编: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