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乡镇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镇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至3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10至1/5,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人大选举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差额选举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过程中,需要把握两个问题:
(1)正确理解和运用正职领导人员差额选举原则。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了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一般实行差额选举,在提出的候选人只有1人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等额选举。实践中,有时代表对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意见比较一致,提不出能够与之相当的候选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定要搞差额选举,则容易流于形式。因此,法律规定了如果确实提不出差额,也可以等额选举。但是,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主席团不能在选举办法中规定正职必须实行等额选举。如果代表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主席团不得采取要求提名人撤回提名或者要求被提名人拒绝提名的违法做法。
(2)合理确定副职领导人员的差额幅度。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了选举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副职领导人员的差额幅度,具体差额数由地方各级人大在大会选举办法中规定。但在实践中,有的地方在地方性法规或议事规则中规定,副职领导人员差额1人。确定地方国家机关副职领导人员的具体差额数,应当根据应选人数的多少确定不同的差额数,应选人数多的,差额数应当多些,应选人数少的,差额数应当少些,不能一律规定为最低差额数。因此,具体差额数只能在每次人大会议的选举办法中根据本次会议的应选人数作出规定,不能在地方性法规或者议事规则中作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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