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等政府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免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办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的手续。
二、地方人大换届时,对政府组成人员原职务不变的,在重新任命时,不需要办理免职手续。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和工作机构负责人不需要重新任命。
三、对于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主任、顾问和政府正职助理及派出机构负责人等,无须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对于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确定。
四、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选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未获通过,提请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再次提请任命。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次提名为同一职务人选。
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其工作机构撤销、合并、改变名称、机构性质发生变化或者机构合并后新组建的,由原提请人或者提请机关,报本级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免。
六、任免案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十天送达本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便于安排常委会会议审议。提请机关提交任免案应当规范,并附任免呈报表、任职考察材料。任职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撤销、撤换和罢免职务的,由提请机关提交书面报告,附调查结论材料。
七、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去世的,不办理免职手续,由提请机关报常委会备案。
八、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其代表资格依法终止的,所担任的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相应终止;其代表资格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所担任本级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职务也相应撤销,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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