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其中十人以上联名,不包括被提名的候选人本人。
(责编: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