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代表大会提议
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发动程序。可以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体包括两类:一是大会主席团,二是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
主席团提议一般是根据党委建议或者根据代表建议并报党委同意后提出。提议草案由大会秘书处拟定,由主席团常务主席提请主席团会议讨论,并由主席团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代表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参照提议案做法,写明领衔人、提议调查的问题及其理由、代表书面签名等。
二、向常委会提议
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调查委员会的主体包括两类:一是主任会议,二是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要求,可以参照代表提议办理。
三、特定问题的范围
什么是特定问题?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调查权过程中,经常提出的一个问题。一般来说,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调查了解的问题,可以由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调查或者组织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专题调查,不需要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需要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的问题,一般是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或专题调查无法完成的事项,因此,组织调查委员会应当慎重,不宜轻意使用。
哪些问题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在相关法律中就某一具体事项规定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一般来说,以下问题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1.罢免案、撤销职务案中涉及的事实问题;
2.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违法行使职权、失职渎职等事实问题;
3.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涉及的事实问题;
4.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实问题。
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不直接处理具体事情,因此,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不应就下列事项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1.属于应当由司法机关侦查的事项;
2.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民事纠纷的事项;
3.属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正在调查、审理过程中的事项;
4.其他不属于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
四、通过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
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提出后,由主席团或主任会议提请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审议,然后交全体会议表决。这里的“提请”是一种程序,主席团或主任会议必须将提议提请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审议,由全体会议表决决定是否启动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主任会议无权决定不将提议提请审议和交付表决。
一般来讲,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经大会或常委会审议后,并不直接将原提议交付表决,而是由大会秘书处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提议和审议意见,拟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由主席团或主任会议将决定草案交付表决。草案应当明确由提议人、所要调查的问题、调查职权、完成调查的时间等内容构成。代表大会作出的组织调查委员会的决定,还应明确是否授权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并作出决定。考虑到代表大会一般一年才召开一次,因此,代表大会一般以授权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调查报告并作出决定为宜,同时,可以明确要求由常委会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听取和审议调查委员会的情况和决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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