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政府规章的立项和起草
地方政府规章的立项申请一般由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在本部门和政府职责范围内提出,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需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拟订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政府规章由有权制定地方规章的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也可以由地方政府其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2.地方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
地方政府规章审查的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主要是看规章是否符合规章制定的相关要求,是否符合规章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否与相关规章协调、衔接,是否正确处理有关各方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3.地方政府规章草案的处理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无须经过表决,要在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上,由政府领导人对规章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发表看法,意见一致的,即原则通过规章草案,意见不一致的,待修改后再通过。
4.地方规章的公布和备案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并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地方政府规章须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责编:杨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