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座谈会
座谈会通常是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主持召开的,就法律案的某些问题邀请有关机关和组织、人大代表、地方国家机关、专家学者和利害关系人等参加的会议。
二、论证会
论证会主要适用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即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或者法律案有关问题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听证会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有关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四、书面征求意见
书面征求意见,是常委会工作机构为了更广泛地听取各方面对法律案的意见,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大代表,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各有关方面把意见反馈回来后,将意见汇总整理,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印发常委会会议。
五、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予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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