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表小组的组成
全国人大代表小组(以下简称代表小组)是全国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职务,开展代表活动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其组成人员由召集人、联络员和成员构成。
二、代表小组召集人工作职责
召集人负责代表小组活动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工作,要充分调动每位代表的积极性,使代表小组形成合力,成为一个有作为的集体。具体包括:
1.组织制订代表小组活动计划,明确小组全年活动的次数及活动内容、目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并印发代表小组成员。
2.组织代表小组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重点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视察、检查和调研等活动。
3.对代表小组活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认真把关,并督促代表小组联络员做好代表小组活动的信息反馈工作。
4.定期组织代表小组学习研讨,提高代表素质,增强代表意识,发挥代表作用。
5.认真搞好代表小组活动的制度建设,确保代表小组活动质量。
6.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原选举单位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代表小组联络员工作职责
联络员要熟悉掌握本小组代表的基本情况,协助代表小组召集人做好代表小组活动的组织联络和协调服务及信息反馈工作。具体包括:
1.协助召集人做好代表小组活动计划,经代表小组讨论通过后,及时报省人大人事委员会并具体组织实施。
2.协助召集人收集整理代表小组活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及时转交省人大人事委员会。
3.做好代表小组活动的记实工作,认真填写并按时上报《代表履职档案》。
4.总结反馈代表小组活动先进经验和代表发挥作用的先进事迹,及时向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通报代表小组活动动态,提供代表小组活动新闻信息。
5.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人事委的委托,及时向代表发送有关学习资料。
6.保持与省人大人事委的经常联系,及时告知代表小组成员个人信息变更或出现的特殊情况。
7.协助召集人做好代表小组活动的其他组织服务工作。
四、代表小组活动的内容
代表小组活动是指除省人大常委会集中组织的活动之外,本小组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组织的活动,其内容一般包括:
1.组织代表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2.组织代表深入基层开展视察、调查活动,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可以与当地人大组织的活动有机结合,调查和研究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重大问题,向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他国家机关反映,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3.组织代表通过多种渠道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帮助解决有关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4.沟通代表小组活动信息,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
五、代表小组的基本活动制度
主要包括:
1.建立学习制度,主要是有组织、有计划地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有关代表工作经验等。
2.建立联系制度,一是建立代表小组召集人和联络员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原选举单位的联系;二是建立代表小组联络员与代表的联系。
3.建立“三查(察)”活动制度,一是明确“三查(察)”活动前的有关准备工作;二是明确“三查(察)”活动内容的安排原则;三是明确“三查(察)”活动的方式、方法和规模;四是做好“三查(察)”活动后的信息反馈。
六、代表小组活动的保证
1.应保证活动的质量。代表小组活动要注重实效,保证质量,通过闭会期间的活动,为大会期间履行职责打好基础;
2.应保证活动的时间,代表小组每年至少安排五天的时间开展小组活动,活动次数不少于两次;
3.应保证活动的参与率,代表小组的全体成员,没有特殊情况,应参加小组活动。
七、代表小组活动的服务和保障
省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和市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要为代表小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要着力做好代表活动前的准备工作、活动中的服务工作、活动后的总结工作,并根据代表小组活动的情况,提供必要的经费。
(责编:杨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