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宪法和法律、监察和司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环境与资源保护、农业与农村、社会建设等十个专门委员会。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没有单独设立服务机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所属的机构提供服务外,其他九个专门委员会都设立了办公室和一至四个不等的业务室。
专门委员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承担本委员会会议的行政、后勤、文秘等各项服务工作;
2.起草或牵头起草由本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等,跟踪了解由国务院及其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起草的法律草案的进展情况;
3.承担由本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的执法检查项目的各项服务工作;
4.承担本委员会外事活动的服务工作;
5.联系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情况,承担本委员会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的服务工作;
6.承担本委员会审议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交付的议案的服务工作;
7.办理由本委员会承办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工作;
8.围绕本委员会的职责开展调查研究;
9.办理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编辑: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