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督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或者委员长会议、主任会议在本级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提请人大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关于调查委员会的人数,法律没有规定,由组织调查委员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情况决定。调查委员会的人数是否应为单数,法律没有规定。
为了保证调查的公正性,监督法规定了回避制度,即第四十一条规定:“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这里的“其他人员”,包括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至于调查委员会工作人员是否应当实行回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考虑到工作人员在调查工作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因此,与调查的问题有利益关系的工作人员,也应当实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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