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别补选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正职领导人员,可否采取先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再由人民代表大会追认的办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和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正职领导人员,只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个别补选产生,不能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也不能采取由人大常委会先任命,再由人代会追认的办法;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和乡镇长、副乡镇长,只能在代表大会选举或个别补选,不能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任命。
二、人代会选举个别政府副职领导人员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否只由大会主席团提名,不再进行代表联合提名,补选可否采用举手表决方式。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程序和方式,可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补选的表决方式,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三、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调整较多,重新选举时是进行等额选举还是进行差额选举。因机构改革,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人民政府部分领导人员年龄达到确定的任职界限拟离岗,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人民政府部分领导人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个别出缺情况,不能按补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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