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重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的同时,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设立办事机构。目前,各地人大常委会都普遍设立了“一办几委(室)”。“一办”,即办公厅或者办公室。“几委(室)”,通常包括法制工作委员会(室)、财经工作委员会(室)、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室)、研究室等。地方人大常委会服务机构设置,各地不一,但大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从编制性质上看,一般都设有行政编制单位和事业编制单位。行政编制单位,通常包括“一办几委(室)”;事业编制单位,通常包括后勤服务机构(中心、处、科)、人大干部培训机构、信息服务机构、人大杂志社等。
二是从工作性质上看,一般都设有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包括常委会办公厅(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机构,包括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室)和专门委员会所属的业务处(科)。
三是从隶属关系上看,设有专门委员会的地方人大,一般都设有常委会服务机构和专门委员会服务机构。
地方人大常委会服务机构的任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会议服务、日常活动服务、研究咨询服务、后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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