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代表候选人数是否多于应选人数,可以把选举分为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两种。凡代表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称之为等额选举;凡代表候选人数必须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称之为差额选举。
1953年选举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实行等额选举还是实行差额选举。但1953年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中明确提出:基层选举委员会提到选举大会上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一般应与当选代表人数相等。因此,在1979年以前,人大代表选举一直实行等额选举。为了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1979年选举法明确规定要进行差额选举,此后又对差额选举制度不断进行完善。
(责编: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