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又可分为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的审查
审查要点:
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的合法性;
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的完整性;
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预测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1.审查政府性基金收入的合法性
由于我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在清理整顿逐步规范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为了防止滥设基金项目乱收费,建立了定期公布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制度,凡是没有列入公布的项目目录范围的,不得征收。因此,代表在审查政府性基金预算时,首先要审查政府性基金收入的合法性。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的合法性。二是预算收入筹集征收的合法性。
2.审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的完整性
人大在审查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收入种类的全面性。即在政府性基金收入的类别方面不应当有遗漏。具体包括:政府性基金项目本身没有遗漏,凡是列入公布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其收入都应当纳入预算;政府性基金转移性收入应当列入预算;审查利息收入是否列入了预算。二是审查收入数额的完整性。在审查时,可按照不同类别收入分别进行。对于政府性基金项目本身的收入数额,主要审查有无擅自减免或者隐瞒收入的情况。
3.审查政府性预算收入预测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以单独的基金和收费项目为基础,因此,在进行收入预测时,也是以单独基金项目的收入预测为基础的。在审查时,要注意分析预算草案中关于基金收入的预测变化幅度的说明,判断其科学性与合理性。在审查时,通常涉及政策的相应变化调整情况、征收对象自身的变化情况、往年的征收及增长变化情况等,需要在综合考虑有关因素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合理的判断。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的审查
审查要点:
审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的合法性;
审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的平衡性;
审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的合理性;
审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的绩效性。
1.审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的合法性
基金及基金预算最大的特点是“专款专用”。因此,代表在审查时,首先要了解每一项基金管理的具体办法,掌握其资金来源和用途,然后判断每一项基金支出的方向是否与相关规定用途相一致,进行合法性审查。
2.审查政府性预算支出的平衡性
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政府性基金支出根据政府性基金收入情况安排,以收定支,单独编列,自求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平衡主要是指不能出现赤字。但预算法要求政府性基金预算按项目编制,以收定支。暂行办法的要求与预算法的要求不尽一致。
3.审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的合理性,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做到“一个基金、一个预算”。
4.审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的绩效性
虽然目前还难以做到,但是由于政府性基金“专款专用”的特征,使得对其进行绩效考评更具有基础性。国家每年征收大量的政府性基金用于特定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并且通常延续的时间非常长,长期的大量的专项资金的投入,主要投到了哪些方面,形成了多少资产,产生了哪些成果,取得了哪些绩效,都应当在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中做出说明。作为专项资金,有些基金项目更有条件全面开展绩效预算试点。因此,在细化预算编制的同时,开展绩效预算试点,加强人大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绩效性审查,加强对政府性基金的监督。
由于政府性基金是在我国特定阶段产生并延续下来的产物,对资金的性质、功能定位等还不够明确清晰,在预算管理方面也还比较薄弱,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规范的地方。一是征收依据的法律化,作为筹集政府性收入的一种方式,应当以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为依据。二是进一步研究基金预算的编制方法,如是否每一项基金都可以编制一本相对独立的预算,即按照基金项目来编制若干个预算。同时要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根据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特点,研究其科目设置,显示收入具体来源,支出进一步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者用款部门机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要求,中央预算中基金支出应当包括重大项目表等。三是加强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监督和绩效评估,实践中存在一些资金挪用等现象,特别是多年大量结余资金的存在,在加重居民负担的同时,还造成了资金的闲置,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益。应当对政府性基金项目定期进行考评,适时调整或者取消一些基金项目。四是关注政府性基金预算制度的完善。希望代表在审查现有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同时,也从完善预算制度的角度,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功能定位、与公共预算等其他预算的关系等方面提出更具建设性的审议意见,如目前纳入预算管理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彩票发行收入等是否应当纳入公共预算等,以推动我国预算制度的完善。
(责编: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