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预算法第十二条要求预算编制遵循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的原则,即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在公共预算中,对财政收支总额进行控制的规则是约束政府公共收支行为的最基本的规则之一。19世纪20至30年代,预算平衡原则一直是各国政府基本的预算原则。20世纪30年代尤其是50年代以来,凯恩斯主义的盛行以及福利国家建设的需要,发达国家纷纷放弃了预算平衡原则,导致公共支出与债务迅速膨胀,使得财政可持续性不断下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80年代,总额控制问题被重新提出。一些发达国家开始集中预算决策权,其中,中期支出框架是一种比较普遍采用的支出约束方式。中期支出框架将一个自上而下的资源与支出计划过程和一个自下而上的项目预算过程结合起来)。预算收支平衡是国家财力平衡的关键,财力的平衡又事关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收支平衡是编制国家预算所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需要指出的是,预算法在规定收支平衡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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