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应当遵守的原则主要有:
一、依法行使的原则。重大事项决定权来源于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来源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一方面,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应当注意分清大事和小事的界限,决定依法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另一方面决定权的行使本身,包括作出决定的程序,也应该符合法律规定。作出的决定必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需要,有利于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并且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相抵触,符合国家立法的基本精神。
二、集体决定的原则。这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决定权的一项重要的民主原则。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决定权不能例外。人民通过由其依法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行使决定权时,必须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前提下,集体决定问题。每个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都拥有平等的权利,每位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表决时,都只能有一票的权利。根据代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任何人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别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以超过法定人数的多数人的意见为准。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正确的意见,依靠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作出正确决定,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本身的必然要求。另外,必须认识到所有的决策都可能会存在风险。树立科学的决策观、依靠集体的智慧是降低风险、减少失误的有效手段。
三、从实际出发原则。行使决定权必须从国家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出发,必须符合当时、当地的客观情况。社会和经济发展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不平衡性,正是在渐趋平衡的动态过程中,才会有社会的整体进步。基于重大事项本身的特殊性,一旦对其作出决定,决定便具有了法律效力,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是不言自明的。所以在行使决定权时,无论是确定重大事项,还是在审议议案、作出决定或者决议时,都必须充分考虑国家与本行政区域的各种实际情况,既要了解重大事项本身的情况,又要注意到不同的时间、地点、内部条件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会对这一事项本身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和变化。所作出的决定,必须进行严肃认真、严密科学的论证、分析和讨论。即使有的事项很重要,但如果对其进行规范的条件不够成熟,或者缺乏实施相应决定的外部条件和内部因素,也不要勉强作出决议、决定,而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待时机比较成熟时再行解决。同时也应当注意到,不同地区有着各自的实际情况,有时对相同的问题也可能需要有不同的、各具特色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手段,必须避免对外地的经验和做法机械地进行照搬照抄。因此,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真正了解和掌握第一手材料,深入发现和研究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并慎重决定对重大事项的处理方式和对策,使决定或者决议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不但可以保证人大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还可以确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最终的价值取向。党对国家事务领导的重要方式就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决定权,是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的途径之一,是党执掌国家政权的具体体现。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党组织提出的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作出决定的决策建议,及时地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的意志并监督实施,从而保障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贯彻执行。坚持党的领导,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人大常委会提出并准备审议的重大事项及需要作出的决定,要事先向同级党委汇报,主动争取党委的支持;其次,在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时,在注意合法性问题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其内容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一致,是否与党的全局工作安排一致;第三,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决定权时,要通过党的组织和党员代表的积极努力,团结和影响党外人士代表,努力领会和贯彻党的意图,保证党的领导决策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决定、决议的一致性。
五、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原则。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利益、集中体现人民意志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活动,具有鲜明的人民民主的特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决定权,对国家或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时,必须以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考虑其结果是否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反映了他们的意愿和要求,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任何事物都有正反两个方面,要认真研究和分析对某一事项作出决定后可能出现的各种后果。比如对社会公益性问题、教育和环境保护问题、市政建设和社会治安问题等涉及全体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实际生活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进行积极的工作。可以尝试在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的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听证、论证、座谈和咨询。同时,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和行使决定权时,应当认真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神圣职责,密切联系选区和选民,不为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所干扰,真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严肃认真地行使好自己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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