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人选,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乡、镇的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大任期届满为止。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新选出的下一届人大代表和补选的本届人大代表的资格是否有效。所审查的内容,包括:(1)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比如有无选举权利;(2)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比如是否获得法定的当选票数,是否实行差额选举,是否采用无记名投票等;(3)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比如是否存在贿选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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