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院、检察院即“一府两院” ,“一府两院”加“一委”,“一委”是指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
一、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是依法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利,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我国的行政机关共分为五级,即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其组成人员包括: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二、国家审判机关
国家审判机关是依法享有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权力的国家机关。国家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又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是在我国特定部门设立的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
三、国家检察机关
国家检察机关是行使检察权即对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监督的国家机关。国家检察机关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四、国家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各级监察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所有行使国家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行为和职责上的监督监察。
根据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根据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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