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罢免案与审议其他普通议案没有本质区别,都是代表就某一具体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并作出决定。但审议罢免案具有“对人不对事”的特点,即通过对某人的具体行为加以评判,最终决定某人是否继续担任某一职务。关于罢免案的审议程序,法律仅作了原则规定,根据实践经验,审议罢免案可以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并讨论核实情况
在罢免案进入审议前,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听取大会秘书处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对罢免案联名人数、罢免理由等事项的核实情况的汇报,并进行讨论。如果罢免案联名人数不符合法定人数,则不应提交会议审议。
二、在大会全体会议或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宣读罢免案或听取说明和申辩
罢免案列入会议议程后,先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和常委会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
1、由提案人在全体会议上宣读所提交的罢免案或就罢免案进行说明。其中,由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罢免案可由领衔人宣读或说明,也可选派联名人之一宣读或说明;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的罢免案可以由主席团常务主席或者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宣读或说明,也可以由大会秘书处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受委托负责宣读或说明。罢免案及相关材料须印发会议。
2、由被提出罢免人提出申辩意见。如果被提出罢免人不愿在全体会议上陈述申辩意见或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的,须将其在主席团会议或主任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其书面申辩意见印发会议。
3、大会秘书处报告核实情况根据需要,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安排大会秘书处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报告对罢免案联名人数、罢免理由涉及的有关事实的核实情况。
三、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
按照代表大会和常委会的通常审议方式,采取代表团会议或者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必要时,也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审议。
审议主要应当围绕罢免理由、有关事实材料和申辩意见进行,如果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前述材料有不清楚、不理解的地方,可以向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主任会议要求安排提案人、被提出罢免人或有关人员到会作说明、解释。
四、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办法
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提交全体会议表决;二是由主席团或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经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审议之后,主席团会议和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及时召开会议,根据审议的具体情况讨论和决定对罢免案采取何种处理办法。一般审议情况分以下三种类型:
1、与会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比较一致,对罢免案所列罢免理由和申辩意见也没有疑问。比较一致的意见可以是同意罢免的意见,也可以是不同意罢免的意见。此种情况下,应当将罢免案交付表决。
2、与会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罢免案所列理由和申辩意见比较详细,说理充分,不存在疑问,但对被提出罢免人是否应当罢免有明显分歧意见,这种情况下,一般也应当交付表决。
3、有相当数量的与会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罢免案所列理由或申辩意见存在问题,不足以让他们做出判断,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可急于交付表决。其中,属于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罢免案,主席团或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安排提案人或申辩人对罢免理由或申辩意见向会议做进一步分析、举证后,再次审议,也可以视情况依法提议不安排在本次会议表决,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属于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于地方组织法未规定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所以罢免案必须交本次会议进行表决,但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主席团会议可以视情况延长会议时间,增加审议次数,尽快解决问题,并交会议表决。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仅是罢免理由或申辩意见有理由不充分,说理不明确,不足以对抗申辩意见或罢免理由的,还是应当交付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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