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罢免案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
1.法定性。罢免案的提出、审议、表决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包括:(1)提出罢免案的权利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主体,即人大常委会、大会主席团和符合法定联名人数的人大代表,其他任何个人、组织都无权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罢免案。(2)罢免案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提出,即常委会、主席团提出罢免案必须由常委会、主席团讨论并获得过半数通过,代表提出罢免案必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代表联名。(3)罢免案内容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即必须要有提出主体、罢免对象、罢免理由,不符合罢免案内容要求,不能成为罢免案。
2.否定性。与提名推荐候选人是对被提名人的一种肯定性行为不同,提出罢免案不仅是对被提出罢免案的人的一种否定性行为,也是对多数决定的一种否定性行为(即对多数赞成被提出罢免的人担任人大代表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职务的决定的一种否定性行为),因此,法律对提出罢免案规定了比提名推荐候选人更加严格的要求,以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行为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定。因此,提出罢免案是一项非常严肃的行为,必须十分慎重,不能轻率和感情用事,要以既对本人负责又对多数人负责的态度审慎使用。
3.权威性。罢免案是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的严格程序提出的,因此,罢免案不同于一般议案,具有很强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具体体现在罢免案一经提出,即必须进入法定处理程序,依法提请人大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必须依法提请表决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然后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组织都无权否定、搁置、终止罢免案的法定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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