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首先,选举政府领导人员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职权。之所以赋予人大常委会对政府个别副职的任免权,其立法原意是既尊重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职权,又在人大闭会期间切实保证政府工作的需要。因此,常委会对政府副职的任免只能是个别的、少数的,而不是多数的,更不是整体的,而且也不宜在临近人大会议召开时,违背立法原意采取“规避式”任免。
其次,“个别任免”也出于任期制干部稳定性的考虑。法律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组织法执行中的问题作具体规定,为此,一些地方性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决定任职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级人民政府副职的半数。”此规定也有助于对“个别任免”的理解。
(责编:杜凯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