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包括任命和免职,“决定任免”“批准任免”也如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以下人员: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大会闭会期间),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常委会派出工作机构(在地区、街道设立的人大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本级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本级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另外,县级人大常委会还包括任免人民陪审员和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成员)。
“决定任免”以下人员: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大会闭会期间),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等);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批准任免”:下一级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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