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判结合的民事审判政策:
指人民法院确立的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原则,体现了民事司法手段与目标的和谐统一,具体表述为:“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十六字原则。“能调则调”是指当事人愿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绝不能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迫调解,也不能久调不决。“当判则判”是指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案件,调解的结果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案件,调解会违背诚信原则以及其他社会主义道德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及时依法做出裁判。“调判结合”是重心,它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调解和裁判的方式和手段,能够调解的及时调解,不能调解的和无须调解的,要及时裁判。“案结事了”是目标,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无论怎样运用调解和裁判的方式和手段,目标只有一个“案结事了”。案结事了,不仅仅是了在当事人息诉罢讼,还要了在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道德的推行,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监督、维护和协调相统一的原则:
指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坚持的重要审判原则。在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监督权,坚持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既对行政行为实施有效监督,又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支持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探索和实践妥善处理行政争议的新机制,在自愿的原则下,通过协调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和价值取向,努力寻求依法妥善解决行政争议的最佳方案,促进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的谅解与和谐,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审判监督:
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法定主体依照法定条件提起,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为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分为基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引起的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引起的再审程序和当事人申请再审引起的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在于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维护司法公正。
案件质量评估体系:
指人民法院为客观、公正评价审判工作,加强审判管理,强化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建立的对案件质量进行全面评估的体系。通过案件质量评估体系,能够确立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的量化标准,建立人民法院内部全新的动态监督体制和科学化审判管理,能够分析影响审判质量的各种因素,从而为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决策和管理提供完整、详细的参考依据,推动法院审判质量的全面提高。
法官遴选制度:
指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出现缺额时,可以从本院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员中选任,或从下级人民法院优秀法官中选拔,也可面向社会,从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员中选任法官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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