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
指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制度。该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司法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民主性,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贯彻司法为民宗旨,实现公正司法,建设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按照法律规定,在审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
刑事被害人救助办法:
指在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不能从加害人及其他方面获得实际经济补偿且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国家或社会提供适当经济救助的制度,目的是为了使被害人及其亲属暂时的生活、医疗困难能得以解决,体现国家关怀,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救助资金一般来自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助等。
法官职业化:
指为建立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党中央的要求,提出了法官职业化的科学命题。其基本含义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地位和职业保障。法官职业化建设要根据审判工作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采取一系列措施,增强法官的职业素养,提高职业能力,形成职业规范。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树立法官的职业形象;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等。
法官助理制度:
指人民法院为了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实现人员分类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而进行的一项人事改革制度。法官助理不同于助理审判员,是不享有审判权的审判辅助人员,是人民法院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律工作人员群体。其主要职责是在法官的指导下,协助法官从事庭审前后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以保证法官集中精力审判,达到科学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的效果。
抗诉:
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一项法律监督权。根据法律规定,抗诉分为两种:一种是按照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一种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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