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为了适应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管理的需要,立法法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也就是说,对属于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地方政府有一定的创制权,但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政府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等方面的事项。国务院部门的规章,只能是执行性的,没有创制权,即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另外,在我国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外,还有决定、决议、命令等形式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各级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是法,没有创制权,不能创立新的行为规范,只能对如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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