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的主要内容是代表执行职务的言论、人身、时间、经费保障,以及相关机构的法定保障和代表应尽的义务等。
一、代表的言论保障,赋予代表言论免责权。表达选民和个人意见建议,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重要内容。切实保障代表的言论自由,对于执行代表职务,具有重要作用。对此,代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法律赋予代表言论免责权,不是说代表可以“口无遮拦”,也是有前提和限度的。首先,法律规定的免责仅限于人大代表在人大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小组会议、主席团会议等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是不受法律追究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这类会议是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会议。需要确保代表更好地表达意见和建议。其次,言论免责,并不是说代表可以“口无遮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讲政治是对人大代表的基本要求。人大代表的发言,必须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必须牢牢把握政治大局,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人大代表的言论,一定要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有损党和国家形象及利益的言论;一定要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言论要合法,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一定要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程序和规定,坚持依法按程序行使职权,比如,遵守人大的议事规则,发言言简意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一定要符合党员和干部的身份,符合公民言论的起码要求。最后,正确认识言论免责,引导代表积极发言。代表的言论免责,主要是工作性内容,如因知情权的限制,代表所说的情况,反映的问题、数据与实际情况可能有差距,提出的建议可能针对性、实用性不足,甚至有些观点可能与“一府一委两院”不一致,都是正常现象,即使说错了,也没有任何责任,更不受法律追究。同时,还要注意解决代表怕说话、怕说错话等问题。这就要正确理解言论免责,认真执行法律规定,在遵守基本规矩和原则的前提下,积极营造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的氛围,特别是代表团的领导干部代表,不能以领导身份对普通代表的发言横加指责,甚至批评,使代表在审议发言中,消除顾虑、放下包袱,讲真话、讲实话、讲管用的话,特别是真知灼见。
二、人身保障,赋予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人大代表涉嫌违法,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未经本级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司法机关是不能限制代表人身自由的。
三、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或给予误工补贴。代表参与闭会期间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依法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关于代表执行职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问题,代表法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四、经费保障,代表活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代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代表活动经费,依法不仅要列入预算,还要予以保障,并要求专款专用;同时,代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还明确“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本内容编辑自蒋元文主编的《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提升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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