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表活动的组织: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依法均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其委托的机关、机构负责组织。
二、代表活动的形式: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三、代表小组的划分:闭会期间的代表小组划分,一般应由本级或下级人大常委会协助划分,划分的原则是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
四、代表视察调研报告的处理:代表视察调研报告,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及时转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反馈。
五、乡镇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乡镇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不同于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法只原则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统一安排,开展调研等活动;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本内容编辑自蒋元文主编的《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提升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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