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选举任免权的方式,有六种:
(一)选举
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提名推荐和讨论确定候选人,然后由选举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投票确定当选人的一种选举领导人方式。
(二)任免
包括任命和免职,是根据法定机关或者领导人员提名,由有权机关依法作出决定的一种选用或者免除领导人职务的方式。
(三)决定代理
是在正职领导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有权机关决定代行其职务人选的一种选用领导人的方式。领导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通常包括生病、辞职、去世、被依法罢免或者停职等。
(四)接受辞职
是在有关领导人员主动请求辞去职务时,由决定机关予以接受的一种终止领导人职务的方式。辞职的特点是,主动权在提出辞职的领导人员,决定机关只是被动的决定是否予以接受。
(五)撤职
是由法定机关或者人员提出,由有权机关作出决定的一种解除领导人职务的方式。撤职通常适用于因犯错误而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情况。
(六)罢免
是由法定机关或者人员提出,由有权机关作出决定的一种罢免领导人职务的方式。罢免权是各级人大享有的一项重要职权,各级人大常委会没有罢免权。
(责编: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