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县乡两级人大会议的召集人作了明确的规定:县级人大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乡级人大会议由主席团召集;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
一、根据我国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召集人的职权有:
(一)确定开会时间和会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会议领导机构人员名单草案;
(四)决定其他应由召集人决定的事项。
二、根据我国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召集人的义务有:
(一)按照法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时间召集例会;
(二)根据代表的依法提议,召集临时会议;
(三)按照规定的期限,将开会的时间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或委员;
(四)根据规定,将有关材料发给代表或委员;
(五)做好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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