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没有规定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必须是本选区选民,所以从法律上来说,代表候选人不需要在本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两种做法。
一种是需要代表候选人在本选区进行选民登记:该种做法主要侧重于因选举是以选区为单位进行的,选举前要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根据选民要求安排选民和代表候选人见面,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甚至有可能进行预选。所以如果代表候选人不是本选区的选民,一是会造成选民的疑惑,二是由于非本选区的代表候选人选民比较陌生,投票时就不一定能准确反映本人意见。所以有的地方会要求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应是本选区的选民,如果提出非本选区选民的代表候选人,会要求其从原选民登记单位改变到本选区。
另一种是代表候选人不需要在本选区进行选民登记:该种做法以选举法为依据,认定选举权必须在选区内行使,但是被选举权只要在本行政区就可以行使。其要义是选民在哪个选区登记以方便选民投票行使选举权利和更合理分配代表名额为第一要义。
实践中,各地采取哪种做法还是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本地实际,以有利于民主选举的原则在本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规定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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