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以各种形式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定期走访选民,建立选民接待日制度,充分调查民情;
二是定期开展学习活动,学习宪法、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为履行代表职务打下良好的理论和法律基础;
三是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四是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五是交流代表活动经验,进行人大工作座谈等;
六是开展专题调研活动;
七是进行代表视察活动,除了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统一安排的集中视察外,在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协助下,也可以进行数人联合视察或者个人持证视察活动;
八是应邀参加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
九是列席人大的各种会议,主要是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
十是听取“一府一委两院”及其部门的工作情况通报;
十一是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直接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加强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十二是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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