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了解我国的选举基本知识,首先要了解我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的选举制度的三个历史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开始的萌芽阶段。比如载在1927年“中共江西省革命委员会《行动纲领》”中的“实行工人农民及一切革命贫民之选举制度,选举人民委员会之委员”的规定;1928年中共六大通过的《苏维埃政权的组织问题决议案》中关于民主选举的描述;还有抗日战争时期的按照“三三制”颁布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晋察冀边区选举条例》等;随着革命战争的胜利,各解放区普遍建立了人民政权,党中央根据革命形势发展,为了尽早建立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分别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新解放的城市组织各界代表会议的指示》和《迅速召开各界代表会议和人民代表会议给中央局和分局的指示》,上述指示文件都对选举工作作出了说明和具体要求。
第二个阶段是解放后,选举制度的正式确立。1949年,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对选举制度作出了阐述。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作出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同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自此确立了新中国的选举制度。
第三个阶段是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阶段。这个阶段始于1979年。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为了适应全国工作重点的转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79年7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随后,我国又分别在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2015年和2020年对选举法做出了七次修改,使之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为我国的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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