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是指按照选举法规定对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进行登记、确认其选民资格的一项必经程序。只有直接选举才有选民登记,间接选举没有这个问题。各国的选民登记方法,大致分为本人登记与非本人登记两种。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按我国现行选举法规定,每个选民一般只登记一次,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在我国,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只要对选区内的选民进行过全面登记,在以后的每次换届选举时只需作“三增三减”即可。所谓“三增”,就是增加前一次选民登记后新满18周岁的(从出生日期到当地的选举日为止,选举日日期以当地选举委员会规定的选举日为准)、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新迁入本选区的三种选民。所谓“三减”,就是删减前一次选民登记后死亡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迁出本选区的三种选民。此外,还要注意选民资格的特殊规定:
一、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五种人员的选民登记。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批,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4.正在受拘留处罚的。5.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罪犯。
二、不准予行使权利的选民登记。如果发现有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也不列入选民名单;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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