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等的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要有以下一些形式和手段:
1.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基本形式,一般分三个层次:人大会议(在每年例会时)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的全面的工作报告并通过相应的决议;人大常委会会议(在举行例会时)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某一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人大专门委员会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审议好有关议案,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好工作。
2.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审查和批准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3.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督促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组织的执法检查工作向本级人大报告。
此外,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改变或者撤销;针对不了解或者需要问责事项的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提出报告;罢免、审议和决定撤职案,对违法乱纪或者不称职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令其去职;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也是人大或者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力。
在社会的各种监督中,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最具权威和效力。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进行监督,必须把握好如下三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加强党的领导的关系。人大监督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党组必须事前或者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和中心工作,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紧紧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监督工作。二是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由它产生的机关及工作人员,实施检查、调查、督促等监督方式,不包办、不代行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而是监督和支持其他国家机关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分工不同、职责不同,目标和任务是一致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大依照法律规定对“一府一委两院”实行监督,既是对“一府一委两院”必要的制约,也是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支持和促进,目的是促进“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在充分发挥民主的基础上集体行使权力。人大及其常委会是通过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的。确定监督项目、开展监督工作时,应当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此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要坚持公开监督,监督的情况和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注重实效,包括选准题目、突出重点,特别加强对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等。还要注意把握监督的切入点、监督的尺度以及监督的方式方法,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加大监督落实力度,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切实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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