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属于政务活动,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作基础。我国的人大代表大多数是兼职的,担任人大代表并不脱离本职岗位的生产或者工作,也不从人大机关领取薪金,履行代表职责是义务。这就产生了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物质条件和保障问题。
为妥善处理这一问题,代表法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的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安排的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这就是说,代表离开原单位执行代表职务,原待遇不变。“按正常出勤对待”即视同正常出勤,按全勤对待;“其他待遇”主要是奖金、岗位津贴、生活补贴等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主要指农民和城市个体劳动者代表;“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主要是根据当地收入水平、物价指数和代表个人经济状况给予补贴。
代表法还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这是国家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的物质上的重要保障。主要是各级财政要承担本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各种费用,如交通费、食宿费、会务费、资料费、误工补贴费等。代表活动经费要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代表活动不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出资赞助。
真正落实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保障,必须保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的原有待遇,从而保障代表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代表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积极性。只有时间保障,没有待遇保证,时间保障就会落空;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了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的待遇问题,消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才可能使代表心情舒畅、集中精力地执行代表职务。
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代表法明确规定,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代表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因此,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其所在单位必须应予时间保障,并保持其原有待遇。代表法虽然没有明确对此作出这样的规定,但从代表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精神来看,代表所在单位仍有保障义务。因为代表出席代表大会,是直接行使代表职权,比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具有更重要的意义,理应与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有相同甚至更高的时间保障和物质保障。
由我国的兼职代表制所决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有个时间保障的问题。由于大多数人大代表都是兼职代表,其主要精力和时间一般都用于自己的本职工作,因此开展代表工作和参加代表活动所需要的时间与本职工作的时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冲突,代表需要对本职工作与代表工作作出恰当的安排。由于代表职务是国家公职,代表开展代表工作和参加代表活动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的,因此应当给予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以时间保障。
人大代表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闭会期间要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一些活动等,都需要专门的时间。针对主要是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时间保障不够的实际问题,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这里所说的活动,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安排的活动,如视察、专题调研、列席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等。遇有这些活动,代表可以向本单位请假,本单位必须予以批准,不得拒绝。这意味着,代表所在单位有义务在代表上班时间为代表参加代表工作和开展代表活动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不得随意阻拦。这也意味着,代表参加这些工作和活动期间,本职工作所承担的任务应当相应免除、减少或者从时间安排上作出相应调整。具体处理方法,应当因地、因时、因事而宜。就是说,凡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工作或者活动,有关单位、部门都要为代表提供方便。在本职工作时间与执行代表职务时间发生冲突时,人大代表有将本职工作时间让位于执行代表职务时间的权利,即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间优先于本职工作时间。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给予代表时间保障的代表工作或者活动,应当是由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安排的工作或者活动。至于代表个人安排的有关活动,如持证视察、走访选民等,应尽量安排在业余时间进行,用业余时间去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安排本级人大代表的工作或者活动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我国代表实行兼职制这一特点,既要保证很好地开展代表的工作或者活动,又要防止过多地占用代表上班时间而影响代表本职岗位的生产或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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