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总则对人大代表职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职务都是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二是规定人大代表职务的性质和地位,即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三是规定了人大代表职务的作用,即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四是规定了人大代表职务的权利和需要履行的义务,包括在人大会议期间若干权利和其他一些保障权利,包括在人大闭会期间参加活动、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义务等。
五是规定了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内涵,即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受法律保护。代表职务不能自我放弃。代表在闭会期间作为公民个人的活动,则不属于执行代表职务。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在其任职期间都有个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问题。社会上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要尊重和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说代表职权或者权利的行使有三种情况:一种是人大代表全体行使的,如出席会议、表决;一种是部分代表行使的,如提出议案、有关职务人选、质询、罢免、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临时召集人代会;第三种是代表个人行使的,如审议、询问、持证视察、约见、列席会议、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以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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