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选举法规定,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以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程序性要求高,关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实现。因而,做好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是县乡两级人大的重要职责。区(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街道人大工委经常会遇到区(市)人大代表因迁离本行政区域、辞职、被罢免等导致出缺的问题,因此,在区(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组织相关选区选民补选出缺名额的代表,就成为街道人大工委工作的常态。
开展区(市)人大代表出缺补选工作,应当注意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街道人大工委应注意掌握本街道范围内区(市)人大代表的工作及职务变动情况,发现代表有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丧失行为能力等法律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及时向区(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是区(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根据代表资格终止所带来的代表名额出缺的情况(包括上述街道人大工委发现报告的三种情形,及代表法规定的代表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被罢免的、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四种情形),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补选代表的建议,包括补选代表的责任街道及选区、对补选对象的具体要求等,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三是相关街道人大工委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在区(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代表工作机构的具体指导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精心组织好补选代表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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