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罢免案,如不交付本次大会表决,其处理程序主要有一下几个步骤:
1.在全体会议上作关于罢免案审议情况的报告
这个步骤与交付表决的罢免案相同,但报告内容有所区别。报告主要说明罢免案的审议情况,建议不提交本次会议表决的具体理由,提出组织调查委员会的提议,阐明作出该提议的法律依据和现实必要性。同时,还应对如何组织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要完成的工作任务,调查委员会要实现的工作目标和时间要求,做出初步安排。
2.对主席团或主任会议的提议进行表决
如果大会或常委会全体会议过半数通过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则罢免案不提交本次会议表决。如果该提议未获通过,则应将罢免案交付表决。
3. 组成调查委员会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调查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其人选是在代表大会或常委会表决通过组织调查委员会的提议后,由主席团或主任会议在本级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交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如果主席团或主任 会议提出的人选未获过半数通过,应由主席团或主任会议另外提出人选,直到获得通过
在调查工作中,调查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但这些专家不作为调查委员会的成员,仅负责提出专家意见供调查委员会参考。
4.开展调查活动
组织调查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力和代表大会或常委会确定的任务、时间要求,开展调查活动。
5.提出调查报告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工作结束时,必须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下次会议提出关于罢免案的调查报告。该报告应当对设立调查委员会时依据的理由、提出的要求和目标做出回答,一般应写明调查过程、调查结论、结论的依据以及是否予以罢免的处理意见。
代表大会通过成立的调查委员会,根据大会决定,也可以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由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按照大会的授权,对罢免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处理。如果常委会认为不需罢免的,可以决定不再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并向下次大会作出罢免案处理情况的报告。
如果常委会认为应罢免的,如果被提出罢免职务是政府副职领导人员,则可以由常委会撤销其职务,并向下次大会报告。如果不属于常委会有权撤销职务的,则应当提请下次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6.审议和表决
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应当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后,根据调查委员会的建议,决定是否予以罢免。如果调查委员会建议不予以罢免,则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可以通过关于调查委员会调查报告的决议,明确不对罢免案进行表决。如果决定予以罢免,则应当起草罢免决定草案,交付大会或常委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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