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不同的对象、内容和时间的长短,代表视察采用不同的形式。在实际工作中,代表视察形式主要包括三种形式:
一是集中视察。根据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代表于每年年末进行一次一周时间左右的集中视察。也称全面视察、普遍视察、综合视察。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这种视察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直接组织或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一般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的一两个月内进行,主要是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行使各项职权作准备。视察时可以按地区分组、也可以按行业分组,主要应根据代表的意见确定。视察的内容,重点是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视察时,代表可以请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视察后代表应当向有关国家机关反馈意见。
二是专题视察。这种视察可以由人大常委会织或由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织,也可以由代表小组组织。由代表小组组织的亦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与被视察单位联系。这种视察应由对视察的专题比较熟悉的代表参加,主要是对群众普遍关心、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和带有倾向性的某一专门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视察的内容集中明确,题目比较单一,带有深入调查研究性质。
三是持证视察。人大代表持证视察,也叫分散视察。是指由代表个人或几位代表联合持代表证依法进行的视察活动。代表开展视察活动,除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集中视察外,在本级或者下一级人大常委会的协助下,代表持代表证视察可以一个代表单独进行,也可以约集若干位人大代表或以代表小组的形式就地就近随时进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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