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既是法定机构,也是法定的会议形式。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任会议的职责是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包括: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
(二)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三)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
(四)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等;
(五)指导和协调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此外,地方组织法其他条文明确属于主任会议职责的有:
(一)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向常委会提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人选,提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二)对议案是否交付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作出决定,如常委会委员联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决定质询案答复的方式和时间,如决定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作书面或口头答复。
(责编: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