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常委会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同时扩大代表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活动的参与,有利于从组织上保障代表执行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
第一,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常委会召开会议时,邀请对会议议题比较熟悉的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参加讨论,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
第二,常委会在审议重要议案以及作出重大决议、决定之前,根据需要,将草案印发代表征求意见。
第三,举行代表座谈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调查研究时,同当地的代表座谈或者走访代表,向他们介绍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听取他们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向常委会汇报。
第四,吸收代表进行集中视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接受和处理代表的来信来访。
第五,吸收代表参加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常委会或者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就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或者执法检查,可以吸收有关代表参加。
第六,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研究处理的情况要向代表反馈。
第七,及时将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印发给代表;定期给代表寄送公报、期刊等参考资料,让代表了解常委会工作和有关方面的情况。
第八,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议意见,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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