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必须明确三个问题。
1、常委会工作报告的特点。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性质的法定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都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说明,人大常委会的重要的工作、活动、情况,都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既是向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也是接受人民监督的过程。二是内容的确定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年年写,其内容和结构形式都是相对固定的。从省人大常委会来看,主要是围绕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权力来写,大体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代表工作和自身建设。三是方式的陈述性。在报告的方式上,常委会报告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时,主要使用叙述方法,也就是说,它所表达的内容和使用的语言都是陈述性的。
2、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常委会向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是人大代表了解人大常委会工作的主要方式。常委会一年来做了些什么,怎么做的,取得了哪些成效,还存在什么问题,都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下一步要做什么工作,这些都需要向人大代表交代清楚,接受代表的审议和监督。二是征求人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是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的基本途径。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力,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种实际行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既是人大代表的权利,也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权利的具体表现。常委会的工作需要人大代表参与,需要与人大代表取得共识,才能真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三是常委会工作报告是党的意志、集体智慧的真实体现。
3、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要领。
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工作报告,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法律监督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是否有效地保证了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二是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监督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是否收到了监督实效。三是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在联系人大代表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是否达到了代表满意。四是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在任免干部程序上是否合法,是否严格依法把关。五是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在自身建设上取得哪些成绩,还存在哪些不足,是否存在损害形象、贻误工作的问题。六是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是否全面、具体、重点突出,其措施是否有力度,是否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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