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安排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两者都是执法检查,但有以下不同。
1、执法检查活动的组织者不同。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上规定说明,乡镇人大代表参加的执法检查,是乡镇人大主席团安排的。根据监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以上规定说明,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的执法检查,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一个是安排,一个是组织,二者的含义是不同的。
2、参加执法检查的主体不同。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参加乡镇人大主席团安排的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主体是乡镇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代表参加乡镇人大主席团安排的执法检查活动,是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监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以上规定说明,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主体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受邀的本级人大代表。
3、执法检查的承办者不同。
法律没有对乡镇人大主席团安排执法检查活动的具体承办者作出规定。为了使执法检查活动有序进行,许多省级乡镇人大工作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执法检查活动的具体承办工作。根据监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以上规定说明,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4、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主体不同。
监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以上规定说明,审议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的主体是常委会。法律没有对乡镇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报告向谁提交、由谁审议作出规定。实践中目前有两种做法,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审议和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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